为促进我校科研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有:组织校内外各种形式的科研与学术交流活动(如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教师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等);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管理;参加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情报网站的管理;科技交流与宣传以及科研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高校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 第二章 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二条 加入学术团体人员的登记。凡新加入学术团体的会员和在学术团体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各级学术组织中理事以上候选人的推荐。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再报科研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四条 学术团体会费的支付。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团体,学校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教师,其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全额支付;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教师,其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学校支付;其他以个人名义入会的会费学校不负担,会费的支出必须凭学术组织的付款通知单,由科研处审批和备案。由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 校内学术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其会议内容、时间、规模提前报科研处,备案审批。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备案审批后,学校给予全额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协办的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备案审批后,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及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邀请出席会议的书面通知办理出差手续,有科研经费的教师参会费用(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由项目组承担,没有科研经费的教师,为校重点学科梯队成员的参会费用由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其他教师由学校学术经费支出,原则上不超出2000元。 第九条 学校学术经费仅资助教师参加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人员名额由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确定。参会教师返校后必须做一场学术报告。 第十条 学术经费资助的参会教师需经学院主管院长或重点学科带头人批准,由科研处审批,费用超过2000元的需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术经费资助的会议所发放的资料由学校图书馆本学院资料室收藏,并由其签发资料归档表。参会教师凭在校内所作学术报告的“学术报告情况表”、报告内容文本以及资料归档表到科研处验收(会议资料费和会务费收据签字并加盖资料验收章),财务处方能报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出差经费报销费用。 第五章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每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讲学计划,计划内容中包括讲学者姓名、职称、单位、讲学内容,预约来院讲学时间,报科研处负责汇总,制订全校讲学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督促和协助各部门实施;未列入讲学计划而需要临时增加安排的讲学活动,需提前报科研处经办人员,在经费许可情况下,由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邀请来校讲学的校外专家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安排。邀请部门应事先向科研处提供日程安排,科研处提请校办安排必要的住宿和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邀请的校外专家的酬金由学校学术经费支出,由学院填报“学术报告情况表”,报科研处审批,支付标准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院士3000-5000元,国家级专家2000元,省级专家800元,博士生导师500元。 第十五条 下列两种情况学校不负责支付学术报告酬金: (1)项目组为解决本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而邀请校外专家,且报告范围只限于本项目成员的由项目组支付酬金。 (2)当场报告会参加人数少于50人的。 第十六条 各系级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本部门学术交流活动,并将学术活动书面总结交科研处备案,学校对各部门的学术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对系部科研管理工作考核依据之一。除正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外,各部门还应经常组织各类科技交流研讨活动,如进行专题讨论或交流各自科研工作中的进展与问题,或进行跨学科的合作讨论等。 第六章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论文的保密审查。凡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保密审查由教师所在学院立案审批后到校科研处盖章。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论文版面费支付。学校教职工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包含在学校学术论文奖励中,学校不再单独支付版面费。校重点学科梯队成员发表的符合学科研究方向的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版面费,原则上由学科建设经费支付。 第十九条 发表在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学校不负责版面费,如被EI、SCI、ISTP检索参照第十八条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论文、著作的登记。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论文作者凭登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以及著作原件及时到科研处填写登记表。科研处每年汇总当年学校教职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编辑成册,公开发布。已登记的论文和著作作为对教职工进行学术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未办理登记的论文和著作,考评时不予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并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同时《长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条例》(长大科字[200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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