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有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技术秘密 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等。 2.商标和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本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注册商标、院名、院标以及具有秘密性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3.按“著作权法”规定归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科学发现权、技术发明权等。 二、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我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的聘用人员、来校进修、培训和客座研究人员,以及离退休、离职人员。 三、本条例所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此处所称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我校教职工以及在校培训、进修的校外人员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执行或参与执行本校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所撰写的论文。 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接受学校委托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或作品,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知识产权权益应由该单位与学校共享。 四、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在调离学校(包括毕业生分配工作离校)、辞职、离职、停薪留职、出国或离退休时,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及产品交还学校方可离校(离岗)。 一切归学校所有(或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数据等,未经学校或校方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占为已有或私自处置,否则,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科研开发或技改项目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要注意分析项目的技术进展情况,及时与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具备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及时到校科研处办理申请专利保护事宜,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申报或其他形式的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在项目结束后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方案、论证报告、图纸、实验数据、总结等),应由课题负责人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校档案室移交,并由档案室出具移交手续,否则学校不予组织鉴定、验收、申报成果和评奖。 对应申请专利而未及时申请专利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并进行资料登记入档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给予奖励、报酬。学校将把教职工获奖或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为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评定指标之一。 七、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或技术交易活动中(包括发表论文著作、讲学、参加会议、参观、咨询和通信、展览、信息发布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智力劳动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及时上报校保密委员会登记备案,确定密级;如需申请国防专利保护的,应通过校科研处办理审批手续。 八、所有与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条款。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需先经院(部)领导同意并报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洽谈签约。 凡欲公开出版或交流的科技职务作品,须经院(部)领导审批,校科研处登记备案,方可办理。 九、由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不得把学校所有(或持有)的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私自携带出国进行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他们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智力作品,应与接收单位用合同约定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属;所有出国人员都应努力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十、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并使其应有的价值得到科学和恰当的确认,学校应每年开展一次对当年产生的并准备用来转让或与外单位合作的专利和非专利成果、科技著作、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活动,为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或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充分的技术价值依据。 十一、我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研处。校资产处、档案室、财务处等部门有责任协助科研处管理好学校的知识产权事宜。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宣传和有关人员培训。 3.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4.受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负责对全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事务。 5.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及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工作。 6.依法监督学校各单位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工作。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条例”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十四、本条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于2009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并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同时《长春大学知识产权暂行办法》(长大科字[200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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