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经 2006 年 10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二○○六年十一月廿七日
主题词:印发 学术道德 行为规范 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
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诚信环境,鼓励科研
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维护学校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
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校学生,以及所有以上海
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
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
准则,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
人的学术名誉。
第五条 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自由,坚持严肃、严谨、严格、
严密的科学态度和治学态度。
第六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
合攻关、尊敬师长,奖掖后学,积极营造自由、创新、合
作、竞争的良好学术环境。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学术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应做到诚实、客观。
第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行为。
第九条 反对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十条 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在经允
许使用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中,应保证不损
害学校的利益;在参与校外合作学术活动时,若需使用上
海交通大学名称来表明身份,应申明责任自负,上海交通
大学不对该活动、产品或出版物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第三章 科学研究规范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研究时应了解、承认并尊重他人在相关领域的研
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各种信息,不得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过程中,理论推导应严密有据,引用他人结果需标明出处,实验数据应实事求是,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十五条 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凡涉及以人类和动物为对象的试验,均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的论证。
第十六条 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第十七条 不得故意夸大、炒作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报道应实事求是。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八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
品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九条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编著书籍时,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插图等,均应注释。引证内容不得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 只有对学术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上署名,合作的学术成果在提交前或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项目负责人、主编、第一署名人、通讯作者等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中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单位致谢。
第二十二条 未查阅过的文献不得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已发表的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前次发表情况。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人事聘用、职务聘任、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对评议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议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有责任对评议材料和评议结果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使用或传播。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时,评议专家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提出回避,或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评议对象不得干扰评价过程;评议专家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议专家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六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复议或上级部门进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将根据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