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与交流的重要形式,是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师工作和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是学院教学调查的重要途径和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整体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范围
(一)学院领导
(二)教务处
(三)分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
(四)全体教师
二、听课对象
全体任课教师。
三、听课要求
(一)学院、教务处(职能处室)、分院领导要不定期随机听课,事先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二)分院领导听课对象以本分院教师为主,教研室主任听课对象以本教研室教师为主,专业带头人听课对象以本专业教师为主。
(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应少于一小节,每次听课按要求认真、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并做出分析和评价。课后要将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教务处、分院领导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现代化的使用情况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做出评价和分析;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及任课教师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课程标准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四、听课次数
(一)学院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到各分院听课1次;
(二)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三)分院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分院其他领导听课不少于4次;
(四)教务科正副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五)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15次;
(六)专业带头人每学期不少于15次;
(六)教师每学期周学时12节(含12节)以下者,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周学时12节以上者,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五、听课评价指标
(一)教学态度;
(二)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
(四)教学手段;
(五)教学效果。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