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职院教字【20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是了解和检测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水平和能力,督促学生努力学习的必要措施,是了解和检测整体教学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是调整教学工作方向的重要信息来源。“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之一。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以使教学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同时,要尊重学生应有的权益,给学生提供公平的考核机会,并教育学生“知章”、“守章” 第二章 考核类别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第三条 课程的考核类别,遵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界定,如需改动,由相关分院教务科于制定“教学任务分配表”前申明理由、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各类实习、测绘、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阶段性实践教学课程列为考查课,单独评定成绩。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现行考核方法可划分为三类:口试、笔试、综合考试 笔试:闭卷、开卷、半开卷(或叫一纸式半开卷方式考试); 综合考试:操作、测试、小制作竞赛、加工作品、调查报告、实习报告、作业、论文、心得体会、口试+笔试、论文+笔记、口试+技能、论文+答辩、开卷+自我命题、论文+小设计等等。 第六条 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法,教师须及时评定成绩,如实记录、录入成绩,并及时对成绩进行分析、总结、反馈。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和管理由各分院教务科总体负责,教务处对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全过程所有环节,进行监控并评估。 第八条 各分院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对每个专业的各门课程,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核方法,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确定只进行平时考核(考核次数根据课程特点分院自行确定)没有期末考核的课程。 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一节 平时考核 第九条 此项工作由任课教师具体负责。 第十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将平时成绩考核的原始记录(学生成绩册)交分院教务科检查签审。 第二节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工作环节多、过程长、涉及面广,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注意保密。印刷人员、分袋人员及保管人员认真填写“期末考试试卷印刷等相关工作记录表”。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和相关事宜由教务处于考试前一个月下发“通知”,具体工作由各分院教务科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要注意增加联系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注重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不得随意缩小、基本覆盖全部教学内容,增加考试的可信度。 第十四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真正鉴别出不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应用程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能拉开档次,考试结果一般应近似正态分布(即两头小,中间大)。试题量应使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 第十五条 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要明确,条件要充分、文字叙述要清楚、措辞要简单明了,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十六条 为了使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规范化、科学化,逐渐实行教考分离。各分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课程考试卷库(或试题库)。 第十七条 无有效题库或卷库的课程,其命题由任课教师完成。由一人任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拟标准试题三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相同教学内容、由二人或多人任课的课程,每位任课教师拟标准试题二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拟定的标准试题经教研组长严格把关、审核并填写“期末考试教师命题审核表”、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交教务科选定。 第十九条 分院教务科按学院统一制定的试题样体例,组织专人进行试题打印、分封工作,打印题样由分院教务科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考场及监考教师的安排由分院教务科负责,安排方案的电子文档和打印文档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备查。 第六章 考核资格的确定 第一节 学生期末考核资格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习课程学时须超过课程实开学时的2/3,方可参加期末考核;如缺修学时达到或超过实开学时的1/3,无论是何原因,均取消其期末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当有学生“缺课1/3”或“作业、实验、实训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2/3”时,任课教师须及时填报“取消期末考核资格通知单”,经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相关教务科留存根备案。因极特殊情况缺课1/3但未达到1/2者,学生向分院教务科申请后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节 学生缓考资格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期末考核资格、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者,须于考核前填写“补(缓)考申请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批准,方可参加下学期初的缓考。 第三节 学生“旷考”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期末考核资格,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又未参加期末考核者,无论是何原因,均视为“旷考”。 第四节 学生“违纪”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犯“考生守则”,情节较为严重者由监考教师或考场巡查人员认定为“违纪”。 第七章 考场安排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室内清洁、无杂物,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室内不得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前黑板无字迹。 第二十八条 桌内无物、桌口朝前、单桌、单列(隔列)就座。 第二十九条 提前15分钟开门,不得延误。 第三十条 标准教室每场考生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三十一条 同一考场内,不得安排答不同考题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在非共同课的考试场次中,同一考场内一般情况下只可安排同一班级的考生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在共同课的考试场次中,同一考场内,至多可安排两个班级的考生参加考试,但两班须由同一教师任课。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分析 第三十四条 此项工作由分院教务科负责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评卷,评卷一律用红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对考生出现错误的地方应画出标记,并在小题上记 “负分”,每类题型小计记“正分”,试卷最后合计总分记为“正分”。评卷过程一定认真细致,评卷教师必须在卷本首页上签字。相同考题、由二人或多人任课的课程实行分题评卷, 评卷人在题号前签字。 第三十六条 核分工作须由二人负责,核准后将总分填入总分栏,此后不得在卷面上随意改动,否则视为无效。在成绩录入学分制网之前,评卷教师和所在教研窒要对试卷认真复核,如发现分数核错或笔误等情况,须由教研窒主任在相关试卷上签字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七条 平时成绩要与学生上课出勤情况挂钩,上课过程中积极主动学习、并有独到见解者,可考虑加分,以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和创新思维意识。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采集不得少于三种方法五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四十条 总评成绩比例:总评成绩=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比例如需调整,开课前将考核改革方案提交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课程核分后的卷本由教研组长验封签字,任课教师拆封将分数填在学生成绩册上。 第四十三条 每份试题、每位任课教师、每个分院利用“学生学业成绩自动生成模板”做一个卷面分析(课程考查分析)。卷面分析(课程考查分析)由教研组长、教研室主任按照要求签审,统一送交教务科验收签审。 第九章 成绩录入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后一周内(5个工作日),在学分制网上录入成绩,在成绩单没提交之前要反复校对,发现问题及时修改,成绩单一旦提交,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第二周内(10个工作日)是学生对成绩复核的时间,如有学生对成绩提出异议,可向分院教务科提出申请,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教务科组织相关教研窒主任和评卷教师,对试卷或成绩评定原始材料进行复核,并如实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如确有问题,需要更改,由任课教师持《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和学生试卷到教务科、教务处履行成绩更改手续。 第四十六条 超过成绩复核时间后,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对学生成绩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分院教务科要对学生考试不及格情况进行统计,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情况上交教务处,对没有达到退学条件,但不及格科目较多的学生,下达《成绩预警通知单》,同时做好与辅导员和学生家长的联合教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分院教务科在学分制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存档,补(缓)考后在补(缓)考成绩单上填写成绩,并在学分制网上录入成绩,将集体成绩进行备份并传教务处存档。 第十章 期末考核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指学生因故未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的各种情况,包括“缓考”、“缺课1/3、”“作业、实验、实训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2/3”“旷考”、“违纪”和总评成绩不及格。 第一节成绩记载 第五十条 “缓考”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不在“学生学业成绩单 ”中予以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 第五十一条 “缺课1/3”、“旷考”和“违纪”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均按“0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的期末成绩,并注明“缺课1/3”、“缺考”或“违纪”。 第二节 后续成绩考核 第五十二条 申请缓考获准者,参加下学期初的缓考。 第五十三条 凡有正当理由缺考者,学生本人应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补(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可参加下学期初补考。 第五十四条 凡“违纪”、“取消期末考核资格”和无正当理由缺考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第五十五条 对一学期4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者退学。一学年补考后累计3门(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门数)不及格者留级一年。一学年补考后累计4门(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门数)不及格者退学。学生全学程各学期补考后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者留级一年。 第五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留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只允许留级一次。第二学年起,如学年的第一学期已经达到留级规定,当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可自愿选择休学或直接降到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如能同步完成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原专业。 第六十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第六十一条 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学生可在以后学期中自愿重选该门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 (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作为留、降级的依据。 (六)任选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留、降级的依据。 (七)旷考和考试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应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十一章 补(缓)考 第六十二条 补(缓)考的时间和相关事宜由教务处适时下发通知,其组织和管理、评卷、核分、成绩录入等项工作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缓考成绩按卷面分记入“补(缓)考成绩报告表”,并在学分制网上录入。 第六十四条 补考卷面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补(缓)考成绩报告表”;未达60分者,按卷面分记入“补(缓)考成绩报告单”,并在学分制网上录入。 第十二章 补(缓)考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异常情况指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补考成绩不及格、在补(缓)考过程中“违纪”或因故未能按时参加补(缓)考的情况,因故未能按时参加补、缓考者视为“缺补”或“缺缓”。 第一节 成绩记载 第六十六条 “违纪”、“缺补”或“缺缓”课程的补(缓)考成绩均按“0分”记入“补(缓)考成绩报告表”,并注明“违纪”、“缺补”或“缺缓”。 第二节 后续成绩考核 第六十七条 凡补考未及格者、“违纪”者和“缺补”或“缺缓”者,学生本人须在毕业前倒数第二学期(10月15日前)提交 “补(缓)考申请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不提交任何“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不予安排毕业前补考,亦不再给考核机会。 第六十八条 毕业前补考 三年制学生,在第一至第四学期学业成绩考核异常课程于第五学期(即10月30日)前参加毕业前唯一的一次补考。学生在第五学期考核未合格的课程参加第六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毕业前不再给补考机会。学生在第六学期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未合格的课程,毕业前没有任何补考机会。具有以上学业成绩未合格课程(只要有一科)视为未达到毕业标准,发结业证书。(二年制学生参照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退学的危险: (一)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3门课程不及格; (三)全学程中各学期累计达4门课程不及格; 第十三章 期末考核工作评估 第一节 评估时间 第七十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工作开始至考试结束后一周期间内进行评估。 第二节 组成人员与职能 第七十一条 组成人员:学院院级相关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督导、分院教学院 长等。 第七十二条 评估组的工作职能,通过考场巡视、资料查阅等方法,对各分院期末考核工作实绩进行评价,评估组中教务处人员统计评估记录数据,得出评估结果。 第三节 工作过程 第七十三条 评估工作按照期末考核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另发)具体实施,先进行期末考核工作的“过程工作”评估,后进行期末考核工作的“准备工作和后期工作”的评估。 第七十四条 评估组成员要根据“方案”中“过程工作”中的二级指标等级标准,实行对检查分院考场及总体情况相关内容的全面考察与评价。 第七十五条 评估组分别抽取各分院部分班级考核工作材料,作为期末考核工作(准备工作和后期工作)评估的对象,进行查阅和评价。 第七十六条 评估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得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最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阅批示后公布期末考核工作评估结论。各分院结合期末考核工作及期末考核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总结及整改方案,于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送交教务处。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七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所有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达到毕业标准,且操行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所有课程,但考核未全部及格,或未达到毕业标准,或操行考核不及格,不准予毕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补(缓)考申请表》,方可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第七十九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未满,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未修完全部课程,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章 注意事项 第八十条 如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考核的目的,因特殊原因出现特别问题,使某课程的考核不宜按此规定进行,可由分院教务科申明原因、提出方案,交教务处审批。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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