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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10-21浏览次数:


 

为了夯实职业基础,拓展专业技能,强化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素质,构建良好的学生应用技术研究氛围,倡导“教、学、做一体化”,学院决定开展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能

学院与分院分别成立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组织机构,共同负责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1.学院成立“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教学院长担任

2)领导小组组员由教务处、财务处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教务处实践科负责完成。

“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各项政策、协调学院资源、组织项目评审、检查实施过程,以及经费管理、成果验收、奖励实施等工作。

2.分院成立“分院级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1)工作组组长由分院教学院长担任

2)工作组成员由分院的教务科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组成。

分院“工作组”负责本分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实践条件、验收项目成果、管理经费等工作。

各分院成立的“工作组”,受学院领导小组和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二、申报与立项

学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项目分为一类资助项目和二类资助项目。

1.参与主体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面向全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以一、二年级为主。参与的学生应能够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对应用技术研究或发明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学院鼓励项目组成员专业交叉或年级交叉申报项目。

2.申报时间

学院于每年10—11月开始组织申报和立项工作,次年5—6月进行中期检查,次年10月结题评审。

3.项目要求

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自主设计研究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题目内容难易适度,可行性强。研究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研究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与材料、实施项目、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等。项目内容由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不超过5人)完成,每个项目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仅限1个。,完成时间一般为1至1.5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4.立项评审程序

项目评选要经过分院初评、学院评审与学院“领导小组”审批等过程。

1)分院初评

分院“工作组”组织专家组(5至7人)对学生申报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参评学院级项目。

2)学院评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按分院组成学院专家组(5至7人),对参评的学院一类、二类资助项目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选,最终确定学院级资助项目。

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确定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

5.评审参考标准

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项目具有研究背景,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素质和研究能力;

2)项目研究目的具有实际意义,内容明确、原理可靠,具备研究的可行性;

3)项目具有创新性;

4)项目预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明确;

5)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6)项目具备完成条件;

7)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三、运行与管理

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由学院“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在分院具体实施。每批项目公布后,参与学生即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实践研究工作。

1.项目运行

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实践研究工作。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践,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应做好实践过程记录。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践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时给予指导,保证指导时间与指导质量。指导教师不得代替学生完成实践内容,也不得将自己的成果转嫁给学生。如因某种原因致使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分院工作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指导工作顺利进行。

学院及分院对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安排在每年的6月和12月。项目组要定期向分院提交进展报告(包括计划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等)。分院“工作组”组织专家检查本分院所有执行项目,然后学院“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随机抽查学院级一类资助项目。学院级专家还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每次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

2.项目变更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事宜。

1)参加人员变更

项目组成员如需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分院“工作组”审批,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应在参加人数的1/2以内,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指导教师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指导工作,可以变更,但要保证指导内容与指导方向同原项目一致。

人员变更事宜限在项目计划时间的前1/2时段内进行。

2)研究时间变更

学院级项目如需延期或提前结题,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结题,须在计划时间的前2/3时段内进行,并说明充分理由,经分院“工作组”审核、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以延期完成。最长延期时间为半年。原计划完成时间为二年的项目,或延期后项目组成员不能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项目,不得延期。

3)研究内容变更

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终止处理。

3.项目终止

经项目组成员努力仍不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或项目研究内容严重偏离原计划研究方向,该项目按终止处理。项目终止可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分院“工作组”研究批准后终止,或学院“领导小组”建议终止。终止的项目须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结题验收

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分院和学院共同完成,每年10月进行一次。

1.结题申请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向分院工作组提交结题申请,按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题报告书,附加相关论文、专利、产品或作品、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资料。跨分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分院完成结题评审工作。

2.结题评审

1)分院评审

分院“工作组”组织专家(5人以上),对本分院的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结题评审,并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分院工作组对结题项目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还应将项目评审意见、研究结果总结及时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查。

2)学院评审

学院“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原则是“项目与专业挂钩,中期检查有初品,结题评审有成品,否则一票否决”。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获得审批的项目即可结题。未通过学院审查的项目,应当继续进行;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分院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对评审通过同意结题的项目,根据《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学习课程计划》给学生记相应的学分。

3.成果享有

项目成果所有权归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五、条件保障

1.经费支持

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用于学院级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资助。该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经费为专项经费,不得变更用途。

2)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具体运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分期支付。

3)该项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践材料费、实践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

4)经费的使用,首先由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即经手人),项目指导教师及项目组成员证明(即验收人),经分院工作组和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即部门负责人),然后经学院教学院长、财务院长和财务处长批准,方可分批支付。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额度。

5)经费的资助标准:一类项目,总额1500元,二类项目,总额1000元。实行分期分批划拨。对于成果较突出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已经申请专利的研究项目,经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量的资助经费追加。

6)研究项目结束时,项目组要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清单,并做出说明。

对于延期的项目,学院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院将不再下拨剩余经费。

2.实践条件

分院为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学生需要跨分院进行实践,或进入实训室使用设备、设施,可向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六、奖惩机制

学院为结题的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教师按聘任职称一次性计算教学工作量。二类资助项目计40个标准学时,一类资助项目计60个标准学时,课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因研究需要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学院要严格审核该教师的资历及科研成果,待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经学院领导小组同意,一个项目按照一类、二类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的指导经费,以劳务费形式支出。

学院设立“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介入计划优秀奖”,分“成果奖”、“指导奖”及“管理奖”,对实践成果显著的学生、指导工作突出的指导教师及组织管理工作突出的分院予以奖励。对获得管理奖的分院,学院将在下一年度的大学生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数额分配上予以奖励。

对于终止的项目,此前已经花掉的经费如果无故挥霍,则追究分院工作组、指导教师、项目组负责人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一经查实,按舞弊论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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