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加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建立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规范化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的基本原则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高等性和职业性兼顾的原则;坚持不同课程类型分类评价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评价的原则;坚持规范、引导和激励的原则。
二、评价对象
所有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评价内容与组织形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督导室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自我评价四部分内容。教学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由教务处和督导室采取集中评价和随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行评价和自我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领导、教学督导、任课教师组成评价小组,对本部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开展评价工作。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对教师满意程度等方面,评价指标详见《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学生评价的过程组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发布。原则上每学期对全体任课教师开展一次学生评价。
(二)教学督导评价
教学督导评价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评价指标详见《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教学督导评价人员包括学院领导、督导员、教务处人员和学院聘请的其他人员,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数据分析和结果反馈。原则上每学期对全体任课教师开展教学督导评价。
(三)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改革、教学组织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各教学单位成立评价小组,制定评价细则,组织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对全体任课教师开展一次同行评价,评价采取百分制,各教学单位的同行评价结果于学期末上交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各教学单位组织同行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主要包括教学责任心、敬业精神、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是教师本人对自己教学工作进行的评价。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自行组织开展,方式自定。
四、评价结果及处理
(一)教学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为定量评价,评价权重为:教学督导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30%,学生评价占30%,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
(二)学院对定量评价成绩不合格者予以停课,并提出整改要求,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相关培训,培训结束后,须经学院组织教学督导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教学任务。
(三)学院对定量评价成绩优秀者,优先推荐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各类教学竞赛奖项评选。
(四)定量评价成绩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对于评价成绩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允许参加当年岗位评优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五)凡在教学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及其以上者,学期定量评价结果即为不合格。
(六)各教学单位需通过教学研讨等方式组织教师自我评价工作,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2010年9月修订